2016年1月19日 星期二

寻找一个新的形而上学前提 ——从文化思想史谈法学及大学西学教育

一.问题

有大陆研究生来信问我几个问题,其中关于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阿隆的《知识分子的鸦片》一书的翻译问题,我已经著文讨论,此外关于治学问题如下:
“……关于学业,晚辈也有些困难,不知先生能否指点迷津。我现在面临几个问题:
1.您提到中国学术意识形态化的现象,我也认为这是个大问题,但总感觉有些问题理不清,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系统性批判,正规的学术研究或讨论问题到底该怎样具体的进行,等等。所以我最近想认真地读一读奥威尔和阿隆的著作,也包括您对意识形态相关的研究文章。
2.我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而不是研究政治或文化的,虽然我觉得这两个问题重要,但是最重要的还是专业领域。中国刑法是学习德国和日本的,所以我想读读德国学者的著述,尤其是刑法哲学相关的专著,但是中国的翻译让人很不满意,读起来很吃力。另外像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的哲学更是读不出个脉络。”

对于这两个问题,尽管不完全是我的专业,但是我觉得我曾经经历过的探索经验还是让我可以勉为其难,提出一点可能对这位小友有益的想法。

二.浅谈治学方法问题

大约在五十年前,一九六九年,由于文化大革命我高中毕业失学,为此我为自己确立了目标:要通过自学把共产党问题,共产党思想及马列主义思想问题研究清楚。如此,为了这个
目的我经过了十几年的方法的学习、积累准备后最后走向对于极权主义问题研究。在对极权主义研究过程中,我发现对于意识形态问题的探究与把握又在整个思想探索过程中几乎可说是一条贯穿性的线索。而这个探索就让我最后进入对于西方文化思想的基础及发展走向的研究。所以走出这一步后我说,作为一个东方人,对于东西方文化传统的比较最后让我超越了当初六九年为自己设定的一生的目标。我从只认为自己能够说清几个问题,而到能够为百年来的中文思想界,乃至西人思想界提出几个有益的问题。而正是由于这一步,我以为我的研究结果和经历可以为更多的治西学的朋友提供一个背景,或者说一个在各学科中都存在的普遍的认识基础问题。
我们今天谈的思想问题、学术问题,无论哲学、法学、社会学还是政治学,其实都是西学。因为在谈论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使用的思想概念,方法,作为交流比较判断标准的方法和准则,都是西方的。我说这一点无意于贬低中国的文化学术思想。因为这正如今天我们参加的体育竞赛交流,你踢的是足球,就要遵守足球的规则,这个足球比赛,这个规则都不是中国人建立的,你要进入它就必须按照它的规范。这就是你不能够到奥林匹克运动会,进入足球场而兀自蹴鞠。为此,任何一个概念思想,你要谈论它之前都必须到西方学术中去寻找它的真正含义,你不能够根据中文望文生义。同样的道理,在谈论中国传统思想的时候,你也不能够用西文去套,你必须寻找它的中文本义。如“气”,你不能够翻译成西文的空气,而就此把它理解为空气;“金木水火土”你不能理解它们是五种元素。这其实再次说明了我所强调的,不仅西文无法准确翻译成中文,中文也无法准确翻译成西文。研究中国学术的必须懂中文,否则就是“二混子”。
在这个意义上,大名鼎鼎的德国学者韦伯,不懂中文,居然敢用多本书谈论中国社会的宏观问题。面对那么多崇拜他的中国学者,说他是二混子恐怕会惹起公愤。但是我至少要说,韦伯是傲慢的够可以了!首先他以为瞎子是可以凭摸象就能够做出板上钉钉的论说结论,其次他以为用西学的规范能够穷尽、认清,或者说正确“规定”出天下的一切。可这已经被当代认识论证明为是自欺欺人。其实在他之前的他的同胞康德就在二律背反问题中谈过了,任何一种认识方法都有它的极限,都会走到二律背反。
我所说的上述一切都是想说,这些教训让我们中国人明白,我们一定要首先明白,我们谈的是什么。如果我们今天谈的思想和学术问题是西学,那就一定要首先到西文中,西方文化思想中寻找对于它的正确理解和运用。为此我认为,今天中国大学中的哲学系,或者更普遍地说涉及西学的各学科系,在教学的时候一定要以原来的文献为基础。教师在讲哲学史、哲学家的时候,任何一个思想概念都必须给出原来的西文。即令我们中国人还无法在更深远的意义上,在词源,拉丁和罗马文的描述方法上把握这些源远流长的概念,但至少我们可以了解到它们在这条河流中、下游的情况。
我甚至认为,这样的要求要贯穿在中学以后的数学物理的教学中。因为我们所学的数学物理知识也都是起自于西文。尽管数学物理它们自己就独立地是一种描述的语言、一种方法。当人们进入这个领域的时候,面对一个现象,无论你是哪国的数学家、物理学家,也都如我上面谈到的人文领域一样,你必须使用同样的数学语言和方法规范,也就是同样的边角点距离等概念,同样的公式。但是在直接对应的名词外,还是有对于很多现象的公式的展开,各种公式之间的联系,以及这些公式使用的边界条件,公式的变换等。而这就又和决定思维方式的语言联系到了一起。作为这些自然科学专业语言的源语言是西语,很多动态的描述立即显示出中文和原文有很大距离。这一点在物理中也许更为明显。如速度、加速度、自由落体,特别是到了电动力学、狭义相对论、广义相对论、量子力学,它们所使用的数学物理方程、统计学、高等代数及群论对于动态物理现象的描述上。
我想不仅翻译过量子论介绍作品的人会对此深有体会,很多西语的描述你无法准确翻译过来,而且真正学习过理论物理,甚至普通物理的人都会深有体会。对此我有亲身经验,学习过电动力学的中国大学生也应该都有这个经历,那就是电动力学学到了后来,对于由麦克斯维尔方程协变推出的狭义相对论的理解和把握,绝大多数中国大学生都感到困难。可是我却看到,很多西方的学习文科的大学生,他们并没有学过很多的数学物理,但是把握这些概念却并不是那么吃力。我感到其原因,不是他们比我们中国学生聪明,而是因为这个思想是西方人的思维方式的产物。
同样的道理也存在于西人对于中医阴阳、金木水火土,上火去火等的理解上,对于中国古典诗词、文赋、书法的神韵,灵感、境界问题的理解上,它们西人来说也是无法想象的。
我曾经说过,看一个西人对于中国饮食和文化的理解,有两个通俗标准,第一是请他喝大米粥,如果他能够喜欢,并且能欣赏到那中间的清香,浸人心脾,他可以说真的喜爱且能品味到中国美食的真谛。第二是和他谈书法,他如果能够看出一幅书法布局,一笔走势的气和韵、力度,那他可以说进入了中国文化,否则别跟我说他那充满什么现实、超越、人道关怀的评述有什么高妙,那根本就是瞎子摸象式的东拉西扯。
品味中国文学,只有能说出王国维《人间词话》、袁枚《随园诗话》,《文心雕龙》那种语言的人才能够说是进入了中国文学。
中国人有自己的文化世界,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语境。归根到底这用西学的话说,不同规范不可通约,只有进入那种规范,使用那种规范使用的语言概念才能够谈在那种规范中研究的问题的情况是如何的。一个如今被我们吹捧的西方汉学家,对中文的理解和掌握实际上一般都不如我们的初中毕业生。自然反之亦然,一个中国的西学博士对西方文化的理解也一般不如人家的中学生。

三.法学与思想及文化史

这位小友所学习的法学,毫无疑问是西学。所以理解讨论这位小友的所有问题就一定要在西语,西方的文化世界、传统规范中,而不能够在中文,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而在这个问题之后就是一个建立在西方文化和语言规范传统中的法学,它存在着哪些问题;这样谈论法学,这样的法学是否意味着是西方中心主义。而其三则是由此出发是否有一个普适的法学和法?人类是否可能拥有这样一个普适的法制框架,并且这样一个普适框架下不再会遇到无法解决的悖谬问题?
这三个问题不仅简单,而且基本。但是人间的事情却常常是道理简单,但是遇到的时候人们却往往看不见它,而是葫芦搅茄子,混杂不清甚至东拉西扯地谈论它。这对于治学,对于知识人来说是最忌讳的事情。

1.法与认识论:
如同我曾经在意识形态问题的研究以及对诗歌等文学问题的探究中所谈到的,思想史和认识论的研究让我明白,首先,西方人所说的“法”和中国人所说的“法”不是一个含义。因为两种文化传统,两种思想体系它的思想方法不一样,形而上学前提不一样,其后演绎出来的东西,无论说法与形式如何类似,但是其实质内容一定是有着根本的区别。
西方的法是建立在二元论思想的基础上的,它的“法”是主观与客观,物质与精神,人与宇宙,人与神,概念与实体,这个二元论思想的演绎出来的内容。这种二元论的思维形式就决定了一种因素决定、规定另外一种因素的倾向是它的思维走向的一种可能;而对是否有这种可能的质疑,以及如何面对这种可能或者不可能,则是探究这一问题的另外两种走向。所以西方的法学,就认识论的意义上来说,具有或者试图具有绝对化的特点或者倾向是它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即用“法”来决定或者说判定它以外的事物。
但是在中国文化中的法就不是这种意义上的法了,中国人不是二元论,中国人信奉的是人与天地之间的联系及转化。这种联系是互相联系在一起,无法清楚分出你我,是一种融合转化的关系。很多马克思主义的信徒把中国传统中的“阴阳”作为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对立或矛盾的表现来看待,实际上绝对不是这样。从中国文化出发对于宇宙事物的理解,对于阴阳的理解绝对不是毛泽东们所说的对立统一,而是阴阳依存。这一点我想在阴阳的图形中人们就可以一眼看到它的非对立的关系。从中国文化中导不出来阶级斗争学说,导不出极权主义就在于此。毛泽东们的对立统一其根本是一种东西决定另外一种东西——二元论中的一元决定论要求。
谈文化和思想问题必须看到,中国人的思想方法和西方所固有的认识论方法、思想方法不同,在中国人的思想方法中既没有绝对的位置,也没有那种一元论,绝对主导性的思想。在这样一种认识论基础上产生的“法”不是一种判定、规定性的东西,而只是一种调节性的要求。在思想方法中的“法”是万变的,在词义上是多重的,在社会生活中的法也不仅具有灵活性,而且要服从最高的价值问题,形而上学前提:伦理。

2.法与文化传统
认识论的不同会导致文化传统发展变化的不同走向。这也就是说从最开始的思想方法的不同会导致探究道路,以及所得到的宇宙观的不同。而这个道路的不同就导致了文化走向。文化传统走向的不同进而导致对于“法律”等一系列的概念范畴在不同的东西方文化传统中意义及作用的不一样。
对这一问题的提出,首先给我们提示的是,在西方文化中产生发展的基督教,或者说,犹太教之能够和希腊文化融合在一起形成基督教文化在认识论上有着先天的条件,因为它们都是二元的。而也正是由于此,佛教之进入中国并且能够最终能够和中国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中国文化中的儒道释传统,丰富发展了中国文化传统也是有其根源的。而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百年来从晚清文化人到陈寅恪、到齐如山都看到基督教进入中国则一定会对中国传统产生毁灭性的作用,究其原因就在于认识论及形而上学前提、宇宙观、人生观的基础的不一样。当然在这里我们必须再次强调,人类精神思想及其产生的文化传统的不同不构成优劣好坏问题!对于文化的价值判断。各种文化是平权的,没有一种文化可以声称自己高于别的文化,这也就是说,既不意味着西方文化高于东方,更不意味着东方文化高于西方。
在平权存在的不同文化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一样的。法律在东方人的生活中,生命中的地位和西方人之不一样首先是东西方人对于法律的感觉和认知的不一样。
西方的法产生在二元论的基督教文化思想基础上,在人文传统中,西方人法的地位和上帝联系在一起,是带有绝对性的律令。上帝为人立法,而这在政教分离后,人间的世俗的法替代了上帝规定人间事物的绝对位置。所以在西方,人们从服从上帝教导、教条到服从世俗的国家的法及规定,这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在西方,人们普遍看到的是自觉地遵守各种秩序和法制,交通和社会井然。但是这对于东方人来说却不是那么想当然的事情。
东方人人从来伦理是最高的。“法”只是一种应对具体环境之“术”。在中国人看来,“悠悠万事、唯此为大。克己复礼”,“礼”大于“法”,“理”大于“法”,“义”大于“法”,天地人伦理大于“法”。为此不仅在小的、细节具体的生活问题上,就是在大问题上,国家及社会层面问题上,中国人的“法”也有所服从,有所灵活、机智性,否则你就是不懂得人生的文化。为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不施于尊者”,这个几乎可说是成于周的规范,延及于后世,为历朝历代的“法”“律”所确认。而这样一个规范之所以能够使几千年,相对来说人口和社会生活都比西方远为紧密的中国井然有序,全因为它的信仰前提,对人生,天地人关系理解的敬畏前提。
齐如山在谈到中国的行会的时候曾说:中国行会没有西方的契约条文,全凭一句,谁要是不遵守规矩,我们就肏他祖宗,大家就都规规矩矩。为此,这就让我们看到,如果没了这个敬畏伦理前提,没有遵法传统的中国社会各种秩序就一定会乱套,腐败丛生。而这点已经在当代以唯物论(Materialism)——物质主义为自己基础的中国共产党社会得到的充分的验证。中国当代社会的腐败和乱象起自共产党对于传统价值的根本性的毁灭。

3.来自西方语言文化的法学
既然我们今天的国际社会所沿用的都是全球化后,西方历史上产生的国家和社会结构,国际社会遵循的秩序和国际法都是西方的产物,所以可以说所有今天的法学术语和语言思维都是来自西方,都必须以西文为准,在西方文化的基础上理解。因此法学专业和今天绝大多数人文专业一样都必须了解和掌握西文。每一个概念、每一个条文及论述都必须以西文的理解和阐述为准。这就是我前文再三强调的,如同时下在谈论哲学、社会学、历史学问题时一样,最忌讳的是望中文而生的望文生义!例如,Law的意思,不是中文“法”这个字在中文文字和历史中的意思,而是它在西文中是如何来的,指的是什么。所以如同这位小友在此前给我的信中谈到的,探究logicdialecticPhilosophy——逻辑、辩证法、哲学等词的意义,要首先到西文中,至于中文的问题则只是相应的中文翻译是否能够让人足以理解到西文原文的含义。所以你,以及你提到的前人对这几个词的中文翻译的怀疑是对的。
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这位小友最近几封信中提到的方法是非常可取的。这就是,最简单、基本的方法是首先到较有权威性的西文原文辞典中,如牛津词典,韦氏大词典等寻找原文解释,因为这是在原来的思维方法基础上的解释。然后到西文的百科全书或专业辞书上去寻找对于这些概念的已经存在的研究线索。循着这样两条线索,你就可以找到当代及此前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发展及现状:即在哪些国家、有哪些人研究过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现状如何。
这最初的两步本来是如果有好的导师和学术环境,学校或者研究所都能够提供给你一条捷径,也就是直接到达问题及其研究现状,有哪些文献的道路。这其实正是设立大学、研究所及导师的原因,但是可惜当代中国或者说当代中文知识界很少有这个可能,因此你只有自己摸索,也就是从基本的问题,从原始的起点开始。
而在此我还要强调的另外一点是,对于你们这些在中国学法学的人,甚至要对于在课堂上听到和在书本上看到的那些中文“专家”“教授”们的著述,也就是对于你看的那些中文教科书上说的那些所谓的西方的思想,概念和内容,你自己要首先尝试把那些中文的语言返回到西文去,是否能够找到对应的描述。凡是无法找到对应的西文表达的,可以肯定地说绝大部分都一定是那些著书者,“专家”们在胡扯!

四.再谈法学和思想史问题

法学并非是我的专业,我能够为你提供的再多一点意见大约依然只是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法学。因为对此我认为,这对于一位在一切都完全意识形态化的学界和国度中学习探索的学生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1.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法学,对于中国的学生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没有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根本就是把法学彻底地意识形态化,把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内容观念化。这也就让法学问题彻底地失去了作为问题存在的可能,而变成了一个单纯的政治,贯彻观念思想的工具。所以在学术领域不存在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学。不认清这点,你就永远进入不了真正的法学学术领域。
至于马克思主义的来源地,黑格尔的法哲学,同样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和观念论,而非法学,只不过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为日耳曼的国家,为一种所谓文化服务而已。

2.在此同样又涉及到马克思主义的另外一个提法,一切思想领域中的问题,一切哲学史都可以归结到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问题。这个在共产党社会中的不可怀疑的提法,根本就是一个伪问题。因为任何在共产党社会以外读过哲学史的人,都会看到,在哲学发展中,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问题几乎可说是没有任何地位,它们不仅对于推动哲学认识的变化和发展没有任何作用,而且在哲学史中也没有任何影响。
由马克思及其思想所带来的辩证唯物主义所产生的影响,只存在于社会学领域中,甚至可以更准确地说是存在于百年的政治、社会的历史生活领域中。因为无论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都是一种武断地缺乏怀疑分析的论断,而不是一种哲学探索。这样的专断的论断只有在意识形态化的倾向和冲动中才能够找到它存在的基础。这也就是说,只有在将一种思想观念化,绝对地真理化的时候才需要,或者说才会产生唯物主义或者唯心主义。只有把政治及权力作为最高追求,把思想作为了自己的工具的实践才需要唯物主义或者唯心主义这样专断的认识论论断。为此,这也就是诺贝尔物理学家麦克斯•玻恩说的,相信只有一种真理,并且自己享有这种真理,这是世界上一切罪恶的根源。
唯物主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和罪恶相联系,并且伴随社会及历史影响的扩大其罪恶也越来越显著。所以可以肯定地说,唯物主义、唯心主义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而绝对不是一种学术思想和“哲学”(Philosophy)。

3.具体的法学问题,历史上的法学讨论和唯物主义唯心主义问题毫无关系,但是和我们前文所说的二元论的认识论基础却是关系密切。伴随西方的二元论思想是对于世界二分后,二元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从希腊前期开始的实体问题、变化问题到苏格拉底的真理问题、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与科学问题,以及后来的怀疑主义,再到中世纪的唯名论、唯实论,近代的唯理论、经验主义、实在论的讨论都是对精神与物质,主观与客观二元的人类认识的可能及其界限的探究和讨论。事实上,大陆法和海洋法问题也是在这个二分的思想方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讨论。它涉及的也是同样的问题:如何获得一个正确的法律,如何能够正确地执行这个法律。它实际上讨论的就是人的认识,及与客观现实的关系。讨论到最后它同样触及到这一讨论的边界:是否可能获得一个对所有人都适用的正确公正的法律,人类社会是否能够公正地,没有偏见和扭曲地执行这个法律。
大陆法倾向于从抽象的理念出发,相信有一个超越的、正确的法,以及一个国家及执法系统能够无偏见地、正确地执行这个正确的法律。但是这遭到了具有更多怀疑精神的海洋法的质疑,海洋法倾向的是经验论的方法。但是经验论的方法同样是无法排除掉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而事实也是如此,当人们仔细观察探究时下世界法律的运行的时候,就会看到无处不在的不公正现象、滥用现象、缺乏人性的现象。
实际上西方二元论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及文化在所有的领域中都会表现出它所特有的认识论特征。例如文学中的浪漫主义、现实主义就是这种认识论在文学领域的反映。在这样的理解基础上,我们就会看到,中文中的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二词的翻译并没有准确表达出西文RomanticismRealist的意思。因为西文前者强调的是主观感受,后者强调的是存在现象,而前者的主观感受并不一定具有中文中的“浪漫”情怀,它可能是非常阴郁、晦涩、教条而缺乏人性。所以在这里我也愿意顺便更进一步提出,把西文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的标签贴到李白杜甫的诗歌、文学,以及人格分析上是非常有问题的,它得到的是一个畸形的文学影像。
这个线索再次告诉我们,不理解西方的二元思想的认识论特点及其文化就无法理解西方其后的思想及社会发展。为此进一步的对比研究还可以让我们看到,中国之所以产生儒家和法家的争论,而不是大陆法和海洋法那种性质的争论是有其思想和文化原因的。而离开了这个思想和文化原因去对比二者,则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

五.法学与西方中心主义

任何思维健全的人在看了上面四方面的论述后都一定会产生以下三个疑问,
1)西方中心主义问题;(2)有没有一种普适的法律,能够完全公正地被执行的法律;(3)中国,或者说东方文化对法律问题的理解,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和作用是否在未来——全球寻找一个更美好、更公正的社会中给人以对法的理解的新的视角。

1.法学与西方中心主义问题:
从五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对于西方中心主义的反省,虽然在思想上经历了将近半个世纪以后已经基本上被人们所接受,但是西方中心主义却并不只是一个思想问题。实际上最近一百年的历史基本上就是一个西方中心主义的产物,现在的全球化基本上就是西方中心主义扩张结果。尽管西方中心主义的扩张在中文世界中依然被当作一个“历史进步”,毫无保留地被接受,但是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尤其是在最近百年来它给人类带来的各种越来越明显的负面结果,所以西方从五十年代末期开始反省西方中心主义,到六十年代末期后在思想界和学界,越来越多的人痛彻地认识到西方中心主义为人类发展带来的恶果。
西方中心主义绝对不只是一种思想,相反它渗透在当代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问题中:在对印第安人毫无人性地灭绝中,在对世界各地的殖民,对亚洲的肆无忌惮的侵略和破坏中,乃至在可口可乐、西方速食,化工厂、汽车进军到每一个穷乡僻野、天涯海角中,所有打着“进步主义”的旗帜,以现代化、全球化的名义,不尊重当地居民的习惯和要求,理所当然、肆无忌惮地扩张,说到底都是西方中心主义的结果。还不仅如此,现代国家观念、制度结构,现代法的理所当然,毫无边界条件地推行也是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即西方的一切都天然地是正确的这一前提下实行的。而这其实说到底都是西方中心主义下意识地反映。实际上人们应该,也可以提出为什么时下谈法律问题必须以西文为基准,而不是以中文,或者日文为基础;为什么以西方的条文,而不是以伦理道德为法律基础。而提出这样的问题,从学术和文化的角度来说完全是和为什么要以西语为基准一样是平权的。
但是时下之所以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而且人们在国际社会的现实中也不可能提出这个问题都不过是因为西方的强势,以及二百年以来根深蒂固地渗透在当今世界每一个角落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结果。因为一百年前,无论中国还是日本,甚至印度都曾经提出过这一问题,尤其是对于自认为是天朝的中国,只是在船坚炮利的强大物质强势下,任何形而上学、伦理,甚至提出问题的能力都要让位乃至被消灭。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批判的武器不能够代替武器的批判。然而,马克思却没有想到,武器的批判并不是出膛射向对方的子弹不会飞向自己,人类存在的空间是相通的,人类事物是相关联的。曾几何时,西方终于发现作茧自缚。这就是当很多人歌颂现代化的时候,而波普、阿隆却悲观、对西方的未来忧心忡忡,并且带着绝望的原因。当代对于西方中心主义的反省,已经让人们看到,这种思想以及经验历史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惨痛的教训。

2.有没有一种对于任何国家都公正,都适用的普适的国家法、国际法?有没有一种普适的法律?对此,我们可以说的第一是,到现在为止,各国以及国际间所实行的法律都不是普适的,都只是没有考虑到东方的历史及文化,东方人的要求,在西方建立的规范。其二可以说的是,现在国际社会已经在具体的历史遭遇中感到需要一个普适的国际法,并且已经在朝向这个普适的国家法、国际法,普适的法学和法律系统努力。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感到纽伦堡法庭建立的必要而破除了很多禁忌和阻力第一次建立了纽伦堡国际法庭。这个需要——一个超越国家主权的国际通用的审判反人类罪的国际法庭建立的必要性,在其后五十年的历史中让国际社会越来越迫切地感到,为此在九十年代后建立了海牙国际法庭,这个努力直到今天还在继续和扩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曾经著文进一步提出,时下的国际社会还远远没有真正进入以人权为普适基础的,所有各种文化,各种信仰的人及族群都受到平等待遇的“现代”社会。现在的国际社会,以及西方的所谓民主社会,充其量说也只能说是一个“后基督教社会”。
后基督教社会用的是基督教社会的框架,但是却既没有了基督教社会的精神内容,也还没有非常清晰地认识到新的以人权为基础的精神内容究竟是什么。这个社会至多说是一个过渡阶段的社会。因为所谓西方的民主社会不仅普适的人权原则并没有普适——民主国家还可以无顾忌地向专制国家出售武器,民主国家的资本可以肆无忌惮地剥削第三世界的廉价劳力和资源,而且在人权基础上它也没有找到新的精神内容。所以尽管在法的领域中朝向一个普适的国际法的迈进已经开始。但是对于这个迈进,我们已经有的经验和思想的教训告诉我们的却是:单只是在过去西方思想及其文化基础上,也就是在西方文化传统的形而上学前提及思想方法下,法学走入的是悖谬、二难,这就是说,无论大陆法还是海洋法的探究,都有着盲点,无法解决的困境。此外这样的法律系统的执行还同时不断地在削弱人类社会的伦理联系,人类所固有的精神内容。缺乏伦理基础的,或者说制约的法律对于人类来说的弊病,现代人已经越来越多地看到。
而正是在这一点上,传统东方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论,或者说类似于儒法那样的争论是否会在未来的人类社会法律的地位的讨论中产生助益可能会被重新提出。

3.寻找一个新的形而上学前提:
很多人把普适价值看作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当然,普适价值产生于西方是一个无可否认的历史性的经验事实,但是,仔细思索我们立即就会发现,普适价值不仅不是西方中心主义的产物,而毋宁说是彻底否定西方中心主义的思想基础。普适价值是政教分离,每个个人的自由思想、人权思想觉醒的结果。这个觉醒产生于对“西”方教会、教条的反抗,而不是对东方的传统专制。东方传统专制和西方政教合一的神权专制有着巨大的区别。人权在西方的产生正是由于在中世纪前的西方神权社会中,世俗教会剥夺了“人”的存在权利,它不仅剥夺了一般人而且也包括王权、贵族的世俗权力,因此才出现反弹——人权观念的萌芽,以及逐渐展开的清晰化、明确化。
人权绝对不是如德国的前总理施密特们所说的,是西方文化独有的价值。一部人权问题产生及发展到当代的历史,让我们看到的轨迹不是施密特所说的是西方特有的文化价值发展史,而恰恰相反是一部“克服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因为有了普适的人权观,才使得启蒙主义学者、思想家,坚持人权是普适价值的自由主义者们不断对于西方历史,对西方中心主义进行反省和深思,如波普、阿隆,在他们晚年的探索中,他们都深刻地认识到各种种族、国家和地区的人存在的合理性及价值,文化的多元性对人类社会的重要。
曾经把自己称为是波普学生施密特,实际上从根本上背离了现代自由主义巨擘波普。他用一种世俗的教条思想,片面理解、解释了产生于西方的普适价值。如果不说施密特们的看法是想回到中世纪十字军东征时代,对东方征伐的那种合理性,那么也完全可以说是以一种过时的,中世纪所特有的基督教的狭隘心态来理解最近二百年来世界的新事物和新的价值基础。事实上,我们前文谈到的麦克斯·韦伯的问题:他胆敢超越基本的西方学术规范,在没有阅读原始的中文资料,不懂中文情况下那么放肆地论述并且断言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问题,也是产生在同样的历史遗留下来的思想和心理基础上的。因为没有一个德国教授或学者,不懂英文却敢自称是英国问题专家,没有阅读英文文献却如此无顾忌地谈论英国问题。
实际上,人权是在政教分离的历史中产生的本身就说明,人权原则冲破的是宗教的禁锢,从而为人类存在提供了比过去的宗教更广泛的基础。而人权的普适原则也让我们看到,现代人权走出了欧洲,为整个地球的人类提供了一个共同存在的价值基础,为各个种族、各种文化提供了一个共同存在的基础。不是基督教文化为人权提供了基础和可能,而是从基督教文化中脱颖而出的人权原则拓宽了基督教文化及社会原来的空间和基础,为容忍各类教派,与各类族群的共存提供了一个新的基础。如果说人权为人类共同存在带来一个更包容、更宽阔的基础,那么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看到,我们眼下的现代社会还只是一个后基督教社会,还不是一个建立在普适人权基础上的社会,还不是一个彻底扬弃了西方中心主义的社会。现在的全球化的秩序中还有很多反东方、反普适价值的东西。
自认为是继承了康德的启蒙主义的学者卡尔•波普最后一本书的题目是《寻找一个更好的世界》。在这本书中,在他的晚年他深切地感到,所谓现代社会的文化及社会悖谬困境,不知一个更好的世界是在哪个方向。波普带着这个困惑在一九九四年去世,他去世后二十年来的历史,世界的动乱和环境的恶化让更多的人、更深地体会到这个困境和怪圈。也许大陆法和海洋法的争论和儒法争论的区别,在不同的形而上学前提下关于“法”的问题讨论的内容和意义不同,能够给我们一个新的启发。为此,我们或许可以探究:在普适价值、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生存的基础上,寻找一个新的形而上学前提,一个新的对于生命和宇宙理解,在人和他的同类,和其它生命的亲缘的联系基础上的形而上学前提,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一个新的世界。而在这个新前提下的“法”,就很可能将不再是law,而是中文意义上的“法”了。
无论如何,时下社会步入的把纵欲等同为人的基本权利,把物质化当作人的一切,把人当作了宇宙的中心、创造者,就犹如唯物主义片面、专断、极端化了西方的二元论探究一样,它片面、极端化了人权原则。这不是在这个人权基础上我们所要的世界,我们所要的是使人类,我们的子孙们有着更好的未来的世界。

2016-01-17 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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